半岛综合体育全国各城市人才补贴--华南篇上

发布日期:2023-11-25 23:38浏览次数:

  我国全部地级行政区的人才补贴继续分篇呈上,供想了解人才引进的朋友们参考,有什么问题欢迎评论和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以下信息来源各地人力资源局官网、本地宝和公众号等媒体,如有非最新信息还望诸位指出,大家也可以自行补充。

  3、之前在南沙未享受过安家补贴、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未(租)住过南沙区人才公寓。

  补贴: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每年津贴最高20万,连发三年!每月还有最高1万元住房补贴。本科生落户2万新入户奖励,硕士生3万、博士生5万元。

  条件: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满 1 年且在番禺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限普通商品住宅)。

  补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税前)的购房补贴。而租房补贴则是按其租金的50% 给予(上限不超过 1500元/月),补贴期为 24 个月。

  2 、学历:博士或者硕士学历和学位,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补贴: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每年津贴最高20万,连发三年。每月还有最高1万元住房补贴。本科生落户2万新入户奖励,硕士生3万、博士生5万元。

  增城区对杰出人才予以50万元人才奖励、房屋总价50%但最高90万元购房补贴;对优秀人才予以20万元人才奖励、房屋总价50% 但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对青年后备人才予以10万元人才奖励、房屋总价50%但最高10万元购房补贴。

  杰出专家25万、知名专家20万、优秀专家15万,紧缺人才10万。未在花都买房的,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杰出专家150平方米,知名专家130平方米,优秀专家110平方米、紧缺人才90平方米租住人才公寓。

  1.市补贴的金额为:本科15000元、硕士25000元、博士30000元。

  2.区补贴的金额为:本科15000元、硕士25000元、博士30000元。

  3.市补贴条件为:本科30岁以下,硕士35岁以下,博士40岁以下,非深圳体制内在编,未享受人才房,必须有深圳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录才能申请落户补贴。

  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标准为100000元/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金额为补贴标准的30%(即叁万元整),续发金额为补贴标准的70%(即柒万元整)。

  1.引进时为3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3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人35万元和25万元住房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每人发放3.8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全日制本科、技师每人发放2.6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分两年两次等额发放。

  1.适用对象:为我市企业一次性输送20名以上高技能毕业生,且在汕就业满6个月的外地各类职业院校。

  2.发放标准:按高级工1000元/人,预备技师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标准给予院校引才补助。

  1.适用对象。采取“订单式”培养模式为我市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的我市职业院校。

  2.发放标准。对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的按500元/人给予院校培训补助,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

  1、补助对象:新引进为国内全日制本科并获得相应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

  2、补助标准:“双一流大学”(或所学专业为“双一流”学科)者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2.4万元,非“双一流”者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1.2万元。

  3、补助期限:最长连续补助2年。综合补助分2次发放,共发2年,分别于人才在我市缴4、申报条件:①“新引进”的时间节点,指2020年3月1日后(含当天)引进且首次与区内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届毕业生(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0年3月1日以前已在区内企业缴交社保的应届毕业生,不适用于本措施;②“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是指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应届毕业生”对区域没有限制,包括本、外地籍生源;③全日制本科并获得相应学士学位;④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⑤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5、申报材料:①学历学位证书;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③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④身份证;⑤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⑥补助申请表;⑦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1、补助对象:来区内企业实习的“双一流大学”(或所学专业为“双一流学科”)学生。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可以累计计算,不足一月3、申报材料:①实习协议;②实习鉴定;③考勤记录; ④学生银行卡号;⑤身份证;⑥补助申请表;⑦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全职新引进的青年储备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网签合同价格最高一次性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网签合同价格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为网签合同价格。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在国(境)外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后在佛山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国(境)外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全职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人才,选择享受租房补贴安居政策的,每月标准为75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租房补贴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每年9月集中发放,发放计算期限从上年第十九条全职在职人才在佛山市工作期间成长为各层次领军人才的,经评审,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一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250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750万元工作经费;

  (二)二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100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300万元工作经费;

  (三)三类领军人才,给予个人75万元成长奖励和用人单位225万元工作经费;

  人才参加评审时的用人单位与成长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发放工作经费;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调离成长单位的,不再发放工作经费。

  已享受佛山市各级相关扶持(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实物配置、租房补贴、生活补贴、相关奖励资金等)的人才,给予差额扶持。差额部分个人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按25%:75%分配。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按20%比例分5年发放。

  工作经费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和项目交流合作、技术创新和推广、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费支出、对应成长人才主导的科研项目、实验设备和耗材采购、委托测试、举办学术会议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薪酬或补贴。每期工作经费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有工作经费结余,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以上补贴自申请成功之年起,5年内分年度等额发放,购房补贴从2018年4月7日开始申领。已向省财政申请了购房补贴的,不影响申请人在我市继续申请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地人才,申请标准与新引进人才申请标准相同。

  3.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毕业年度第一学期提出。由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代为申请。

  4.申请资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毕业生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职工证/脱贫卡/零就业家庭材料,毕业生本人持有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学籍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补贴申请流程: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5.本措施配套实施工作指引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负责制定。以上政策措施如有重叠、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3年。

  1.调动各类市场要素保障用工对成功推荐“首次在肇或重新返肇就业劳动者”的村(居)委员会,按400元/人给予推荐就业补贴。

  2.鼓励企业开展“以老带新”招工,在企业给予老员工推荐新员工奖补的基础上,对推荐“首次在肇或重新返肇就业劳动者”的,再给予老员工300元/人推荐就业补贴。

  3.开通企业招工绿色通道,定期为我市主导、特色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场招聘,并对其自主招聘的“首次在肇或重新返肇就业劳动者”,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三.深化校企合作定向培养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技工院校开设符合主导、特色产业方向的专业订单班。对入读专业订单班的学生,承诺留在我市主导、特色产业企业就业并签订相关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技工院校新开设或新建设符合主导、特色产业方向的相关专业和专业集群,给予院校20-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1.江门市政策。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可申请每月4500元的租房补贴,享受期累计最长为3年。(详见附件4、5)

  2.蓬江区政策。符合条件的博士、出站博士后,可申请生活补贴15万元、25万元和购房补贴30万元、50万元(仅限蓬江区内购房)。

  1.江门市政策。符合江门市本科和硕士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政策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补贴1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享受期累计最长为2年。(详见附件6)

  1.江门市政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可申请每月4500元的租房补贴,享受期累计最长为3年。(详见附件4、5)

  2.叠加政策。给予每人每月4500元的津贴补贴,最长可享受3年。柔性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按协议总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4万元,最长可享受3年。

  1.江门市政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租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可申请每月3500元的租房补贴,享受期累计最长为3年。(详见附件4、5)

  2.叠加政策。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津贴补贴,最长可享受3年。柔性引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按协议总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最长可享受3年。

  五.配偶安置引进对象配偶愿意在蓬江区工作的,由蓬江区人社局根据其专业特长协助推荐就业。

  六.子女入学政策。博士、A类引进对象子女就读蓬江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统筹安排到优质公办学校就读。其他引进对象,由蓬江区教育局优先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对引进的留学归国博(硕)士和A类、B类引进对象,以上叠加政策补贴额度的标准调增20%。

  1.全职来江门工作的顶尖人才,一次性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给予 10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补贴,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给予1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并免费提供 1套 1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居住,工作满 5 年后赠予个人。

  2.全职来江门工作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6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免费提供一套 1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居住,工作满 5年后赠予个人。

  一、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被认定为全职引进的第一类至第五类人才,可享受相应待遇。

  1.第一类人才: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100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一万五千元,购房发放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2.第二类人才: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50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一万元,购房发放一次性补贴150万元。

  3.第三类人才: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20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五千元,购房发放一次性补贴50万元。

  4.第四类人才: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3万元,每月给予人才补贴三千元,购房发放一次性补贴8万元。半岛综合体育

  二、本地培养产生的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本人承诺继续在茂名市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按引进相应层次人才标准的70%给予补贴。

  三、柔性引入的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出薪酬1:1配套进行补贴。短期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上的,每年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6万元人才补贴。

  四、人才中介组织和个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举荐人才的,每成功全职引进1名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进入茂名开展工作,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中央驻茂单位和部属、省属以上单位(高等院校除外)的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1.安家补贴总额:本科,5万元;硕士,10万元;博士,15万元,两年内等额拨付。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助,另一方减半享受。

  2.非行政机关、非参公管理单位、非个体工商户新引进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享受2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按6万、7万、7万发放。

  3.非行政机关、非参公管理单位、非个体工商户新引进的45周岁以下博士后,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3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

  1.非行政机关、非参公管理单位、非个体工商户新引进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45周岁以下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享受一次性1万元落户补贴。

  2、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新弓进的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35周岁以下持有技师(二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享受一次性最高5000元落户补贴。其中,“双一流”院校(以毕业当年的“双一流”院校名单为准)应届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技师等专业人才按每人5000元发放,其他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每人3000元发放。

  年龄计算按照人才在惠首次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时间计算,同时参考人才首次在惠参加社会保险时间。

  1.补贴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

  2.补贴条件: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2.补贴条件: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补贴标准: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贴。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补贴条件: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补贴条件: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①博士、高级职称人才:5年内给予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才4000元/月,企业人才5500元/月生活补贴。工作满5年后且在梅购房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中央、省属驻梅单位新引进博士人才,市财政给予10万元薪酬补助(分5年发放)。

  ②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5年内给予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才2000 元/月,企业人才3500元/月生活补贴。工作满5年后且在梅购房的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

  ③技师或其他特殊人才:5年内给予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才1000 元/月,企业人才2500元/月生活补贴。工作满5年后且在梅购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3.配偶安置。我市单位新引进博士人才,其配偶在梅待业期间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在我市企业工作的急需紧缺青年人才,其配偶在市外工作且有意愿来梅的,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岗位,按照对等对口、岗位相近、人岗相适、双向选择、适度分批的原则进行接收安置。

  4.子女入学。新引进人才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分层次统筹优先安排学位保障就读,需从市外转入我市就读的,可享受转学优待服务。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1.支持科技企业和企业联盟建设创新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

  2.提高新建博士后工作站建站等资金补贴标准,每新建一个省级实验室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补贴。鼓励支持软件园等科技服务企业的聚集发展,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

  1.鼓励企事业单位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关联紧密、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外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首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领军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

  A 类:“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和相同等级的首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国内顶尖、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 3 年及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提供500 万至1000 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350万元(税后)安家费,每人每年发给 24 万元生活补贴(按月发放);

  B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等省内顶尖、国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 3年及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提供 300 万至 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250 万元(税后)安家费,每人每年发给18 万元生活补贴(按月发放);

  C类: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省内某一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 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带头人等市内顶尖、省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 3 年及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提供 100 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50万元(税后)安家费每人每年发给 12 万元生活补贴 (按月发放)。

  2.围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振兴发展步伐,引进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紧密联系,技术居行业内先进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较好,能够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创新创业团队。

  A 类:引进世界一流、国际顶尖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3年及以上的,分期给予3000 万元至1亿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200 万元(税后)安家费,每年发放 50 万元生活补贴;

  B类:引进国内顶尖、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3年及以上的,分期给予2000 万元至50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200 万元 (税后)安家费,每年发放 30 万元生活补贴;

  C类:引进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 3年及以上的,分期给予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100 万元(税后 )安家费,每年发放 20 万元生活补贴;

  D类:引进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 3年及以上的,分期给子 300 万元至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 100 万元(税后)安家费,每年发放 20 万元生活补贴。

  团队的专项工作经费、安家费、生活补贴和配套资金等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分配使用。

  3.支持科技企业和企业联盟建设创新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提高新建博士后工作站建站等资金补贴标准,每新建一个省级实验室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次性给予 150万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建站补贴。鼓励支持软件园等科技服务企业的聚集发展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

  4.对新引进[新引进指汕尾市(含县、市、区)新接收的全日制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含境外、港澳台 )、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下同] 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含境外、港澳台 )的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 10 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万元。

  对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 5 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才,发放岗位补贴,标准为:55周岁以下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10 万元,50周岁以下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年3万元。

  对新进入我市博士后工作站的全日制博士 (须取得博士学位),在站工作的前两年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贴 38 万元。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并签订工作合同 5 年及以上的,按引凡新引进到我市就业、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技术技能人才,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 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 55周岁以下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35 万元;50 周岁以下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博士学位)25 万元;4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须取得硕士学位)15 万元。

  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5年。年龄限制均包含本级基数。

  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就业的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我市签订工作合同 5年及以上的,在我市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房票补贴,按购房款项的 50%,一次性分别最高给予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30 万元、博士研究生 25 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硕士研究生 10 万元房票补贴。

  5.支持和鼓励汕尾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建立在读汕尾籍大学生信息库,加强与汕尾籍学生的沟通联系。开展企业高校行活动,组织优秀企业赴省内外知名高校,举办专场招聘会展示汕尾发展前景,宣传产业平台以及人才政策,重点吸引汕尾籍大学生回乡发展。开展汕尾籍全国重点高校大学生寒暑假家乡行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参观重点企业等形式,推介我市人才政策,为企业和高校学生搭建互动交流平台。

  6.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弘扬“工匠”精神。强化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作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内急需紧缺技能人才。

  7.依托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快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开展培训研修、技能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健全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机制,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推荐、选拔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和省级技能竞赛,对获得国际、国家和省级技能竞赛奖励的,按照 1:1的比例配套奖励。对获选“汕尾市拔尖人才”、“汕尾市优秀乡土人才”的人员一次性分别给予 4 万元和 2万元的奖励。

  8.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积极为基层引进和留住人才。鼓励我市优秀人才到县、镇挂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紧缺全日制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乡镇农业、林业、水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紧缺农学和水利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吸引高校鼓励大学生到基层服务。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在乡镇(街道)及以下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山区计划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增加发放生活补贴 10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9.加大企业引才聚才力度。突出企业引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每成功引进 1名全职院士,给予用人单位 200 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1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团队档次分档次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至100 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1名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用人单位 20 万元补贴。建立以高新技术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人才集聚机制,优先支持我市高新技

  10.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引进和举荐人才,奖励对我市引进人才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公职人员除外)。对成功引进的人才和团队符合本修订计划“主要任务”中“实施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和“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相应条件,其项目或成果在我市落地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属于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每引进一人给予10 万元奖励,属于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 20 万元奖励。

  11.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含境外、港澳台)的高层次人才,可免笔试直接面试择优录用。硕士研究生工作试用期满可聘用为管理岗八级职员或专业技术岗十一级、博士研究生工作试用期满可聘用为管理岗七级职员或专业技术岗九级,原则上博士后可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如编制和岗位不够,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周转池”编制,编制和岗位专人专用,做到特事特办。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选用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有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加大柔性引才的力度,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为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服务期间,项目和成果(省内领先以上)在我市落地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参照本修订计划“主要任务”中“实施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和“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相对应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相应待遇对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引进待遇。

  12.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对口对应”原则安置。在未就业之前,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 1年。随迁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子女,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入我市,均可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就读公办学校或幼儿园。

  13.医疗和住房保障。“两院”院士的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正高、博士)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本市提供的相应层次的医疗待遇,享受快速便捷就医绿色通道和免除挂号费用的医疗健康服务。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住房或过渡阶段的居住条件,不超过 1年。由市国资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牵头采取城区旧城改造增加容积率和闲置房源利用等方式,规划建设和按成本价回购一批人才公寓或周转房,统筹运用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模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坚持以实物配置与房票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14.实施全面开放的人才入户政策。凡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均可落户汕尾。公安部门要简化落户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入户服务方式。

  15.建立人才综合评价和奖励机制,对已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现有人才进行综合评价,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或表彰。

  1.购房补贴: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和不低于100㎡的住房奖励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和相当于50㎡的住房奖励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给予5万元奖励补贴。

  2.科研补贴: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鼓励支持在河源市产业园、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每个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专项资助。加快高水平的创新创业产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基地建设。

  3.创业就业补贴:全日制本科以上大学毕业生到河源入户,在非公企业就业满2年或自主创业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其中,全日制本科生每人2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8万元。同时,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且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5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场租补贴,优秀项目可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4.安家补贴:对入户河源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的杰出人才,可享受无偿获赠不低于200㎡的别墅或相当的购房补贴;其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选择最长3年、每月最高3500元的租房补贴,或选择免租入住最长3年、面积最大150㎡的住房。

  1.提供安家费:对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等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0万元安家费;对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入选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安家费;对第四至第八类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元至60万元安家费。

  2.提供生活:补贴对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七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月3000元至3万元生活补贴(发放3年);对第九类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

  3.职称晋升:对企业人员晋升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4.技能提升:对企业人员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给予5000元、1万元奖励;

  5.本土培养的高端人才:对未领取安家费和生活补贴的本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全日制博士,发放为期3年每月3000元津贴。

  6.实习补贴:对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实习并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5000元实习补贴(不超过3个月)。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

  1.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是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正、副高职称的需具有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人社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市人社局认定;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须具有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申报人从入职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1.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6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20万元,分5年发放。

  2.非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3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10万元,分5年发放。

  简述: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上的人才于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引进我市,每人可按条件类别获得最高补贴额度2万元-30万元综合补贴。

  1. 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引进我市(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2. 引进前已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上;

  3.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须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

  2022年1月1日后(含当日)引进我市并首次在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期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提出。

  (1)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得12万元研发经费和30万元生活补贴。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可获得1:1的配套支持。

  (2)新引进培养的博士(不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可获得20万元生活补贴。

  (4)新入选“中山工匠”的技能人才,可按档次分别获得1万、5万、10万元奖励。

  (5)对先后多次获得青年后备人才补贴资格者,按照就高不就低、扣减差额的原则发放补贴;青年后备人才入选特聘人才的,两类补贴可叠加。

  自2022年4月1日起,在我市工作且做出贡献,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才,可申请青年后备人才补贴。申报对象包括:

  二.特聘人才分A、B、C、D四档,成功申报“中山英才计划”特聘人才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工作支持和待遇保障,包括特聘补贴支持,其中A档200万元、B档100万元、C档50万元、D档20万元的标准,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以及专项培养支持、子女入学优待、医疗服务优待、住房安居保障等。

  1.薪酬待遇:享受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补助期为4年);粤东西北地区博士专项生活补贴,一般每人20万元(分3年逐年发放)。

  2.住房保障:聘期内提供70平方米左右的周转房;在本市购买首套房产的,凭房屋购买合同申领15万元购房补贴。

  4.服务保障:享受潮州优才卡C卡“专享服务”;人才配偶按政策协调安置或每月享受2000元待业补助(补助期最长为2年);人才子女享受在全市公办学校(园)优先统筹安排就读;享受二级保健服务及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3.服务保障:享受本市人才共享服务;人才子女享受我市教育保障;享受三级保健服务,每年定期在我市相关医院安排体检。

  3.服务保障:享受本市人才共享服务;享受三级保健服务,每年定期在我市相关医院安排体检。

  1.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市给予每人租房补助12万元(每月2000元,按实际租住月数,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最长可享受5年)、购房补助20万元(工作满5年,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20万元(分5年每年一次性发放);粤东西北地区博士专项生活补贴,一般每人20万元(分3年逐年发放)。

  2.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市给予每人租房补助6万元(每月1000元,按实际租住月数,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最长可享受5年)、购房补助10万元(工作满5年,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0万元(分5年每年一次性发放)。

  引进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高层次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高层次人才月津贴和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1.引进的第一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0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万元;(第一类人才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引进的第二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5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万元;对创新科研团队发放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第二类人才是指:创新和科研团队、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3.引进的第三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25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5000元;(第三类人才是指: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4.引进的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的,发放住房补贴15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000元;(第四类人才是指: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5.引进的第五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000元;(第五类人才是指:我市各领域紧缺急需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6.引进的第六、七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5万元。(第六类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第七类人才是指我市传统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生态农业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紧缺急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1.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原有编制数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的限制,按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2.非公有制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其配偶、子女均可随迁来我市。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建立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

  对全市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是:正高级1000元/月,副高级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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